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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2023-2035年)》公示稿

发布日期:2024-04-15  15:48:19 来源:公示公告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推进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科学指导衡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完善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体系,编制本次《衡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2023—2035年)》。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市域规划范围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两个层面。

市域规划范围与《衡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范围一致,包括2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8个县。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桃城区、高新区和滨湖新区。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衔接《衡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

确定本次规划期限为:2023 —2035年。

其中近期:2023-2025 年;

远期:2026-2035 年。

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现状分析

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水平有待提高,缺乏配套的法规及产业政策、现有资源化利用项目处理能力有限,资源化利用率不高,资源化再生产品种类少,资源化产品推广不足等。

科学确定符合衡水实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

规划处理方式分为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再利用两种模式,采用市场和行政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再利用,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外运处置量,建筑垃圾按照其类别进入不同的渠道进行处理。

建立建筑垃圾产业体系,从产业链规划、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及控制要求到产业化运营与管理,均提出具体的规划措施。

明确衡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

预测中心城区近期(2023—202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量为83.95万吨,资源化再生利用率70%;远期(2026—2035年)资源化再生利用量为471.41万吨,资源化再生利用率90%。至规划期末,各县区再生利用率90%。

核准设施选址,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

确定衡水市资源化利用设施采用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的处理模式。

积极推进建筑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的应用,对于建筑垃圾堆放比较集中、规模较大,而且交通不是很方便的部分集中拆旧区或施工区,可采用移动式资源化利用设施对场地建筑垃圾进行初级资源化利用或预处理。

其余建筑垃圾安排至固定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厂进行进一步分类处置,规划保留现状资源化利用厂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厂,并将其打造为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规划市域各县区结合现有设施完善资源化利用设施。

可燃的装修垃圾送到焚烧处理厂进行利用,对于其他难以利用的建筑垃圾和通过再生资源化利用后的少部分生产废料等剩余垃圾收运至建筑垃圾堆砌地。

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策略

统筹结合衡水市地形、土壤、景观建设等特点,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建设的消纳能力,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综合利用,增强城市建设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内部消化能力,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绿体、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自然循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提出产品同等性能条件下,优先使用再生产品。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等各类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将符合建设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纳入衡水市绿色建材采购名单,不断地补充完善。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需与绿色建材企业签订采购协议书。

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的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财政和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等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

探索多种运营模式,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化运作体系建立

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和运营,从而减轻政府负担,同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性发展。

搭建建筑垃圾智慧管理云平台

对应衡水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流程、模式和设施,通过设计各环节的管理系统和贯穿各环节的全流程综合管理与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衡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

强化各类要素保障

加强组织保障,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政策保障,加强科技保障确保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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