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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2  14:31:3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破解停车难题,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发展支撑保障能力,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513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cgjdqb@163.com,提出意见。并注明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2022412



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2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破解停车难题,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发展支撑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按照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逐步实现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停车管理目标,切实解决停车难、收费乱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市新开发建设区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新城区、新建筑不欠新账。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22年底,新增1.1万个停车位,逐渐补齐历史欠账。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力争到2023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中心城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土地供应

1.科学规划布局停车设施。全面普查城市停车设施,摸清现有各类停车设施停车位总体数量、空间分布、利用情况,形成明细表和分布图,完善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各县市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依据差别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城市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

各县市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建设用地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的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2.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要结合具体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当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在规划阶段为中心城区、商业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预留公共停车用地条件和建设空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要制定相关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分类推动建设,加大设施供给

1.加快补齐公共停车设施缺口。持续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补短板行动,2022年全市新增停车位1.1万个,逐渐补齐公共停车历史缺口(符合设置要求的要按照导则规定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要注重在中心区的大型商业、医院、车站、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附近,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统筹安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城市中心区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年度任务的40%。公共停车场用地选址要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满足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各县市区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月通报、季督查工作制度,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2.配足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城市新开发建设区严格执行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指标应符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建及建设导则》和《衡水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的规定,一律不欠新账、不留缺口,在充电设施配备方面,要按照导则进行配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交付使用。加强竣工验收管理,杜绝停车设施缓建、少配或挪作他用。严厉查处不按标准配建停车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停车供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3.逐步补建补配既有建筑停车位。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阶段,留足配建停车位。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因地制宜,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补齐配建停车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更新改造,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4.加快清退超配路内停车位。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尽快置换清退超配的路内停车位,还路于民。定期分析路内停车位对交通的影响,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对使用率低、严重影响交通的路内停车位,逐年缩减、合理清退,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除公安交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5.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充分挖掘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做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效衔接,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加大改造和利用力度,用于补充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或城市公共停车位。鼓励和引导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设施。2023年以后,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将适合停车的人防工程改造为停车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中心、市人防办、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6.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要研究制定立体停车场、停车楼项目建设管理和用地支持政策,制定激励措施,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各类边角空地和地下空间,大力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扩大立体停车设施服务范围,推动城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每年新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中,立体停车设施占比不少于20%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规范停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1.推动停车设施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既有停车位效能,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停车共享示范,工作日鼓励内部人员公交出行,将内部停车位面向行政服务对象开放。夜间错时向社会有序开放,和附近居民小区共享停车资源。推动企业单位、商业设施、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夜间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新建小区富余的配建停车位以租赁方式供社会使用,降低配建停车位空置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2.加强停车秩序管理。要健全停车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经营、管理政策。规范公共停车设施备案标准和流程,强化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受理处置群众对停车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占用公共资源私设停车位行为,加强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等查处力度,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位周转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3.推行城市智慧停车服务。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完善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减少寻位绕行时间,方便群众就近停车。鼓励各探索实行统一运营模式,引进大型龙头企业开展智慧运营服务。2023年底前,主城区建成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督促智慧停车经营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电子计费,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4.提高公共交通保障能力。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实现城市道路公交服务全覆盖。加大公交专用道建设和使用监管力度,增加城市中心区及交通密集区公交客运能力。加强出行停车与公交换乘无缝衔接,在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城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可实行备案制。既有停车库(楼)内部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的,可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具体办法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综合考虑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中心城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实行高收费,城市外围实行低收费,一般区域正常收费。同一区域内,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差别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投资经营激励政策。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经营,重点建设立体停车场或既有停车场实施平改立改造。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完善停车法规标准体系。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实际,编制地方性停车设施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提供法治保障。健全停车设施标准体系,结合实际编制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完善智慧停车管理标准、停车设施运营规范、停车管理服务规范等,为全面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时间表、路线图。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停车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停车治理格局。

(三)强化督导考核。要加强督导调度,层层压实责任。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城市停车治理能力提升。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停车设施治理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良好环境。开展群众参与体验活动,充分吸收广大群众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提高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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